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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无不良执业记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2.11 新闻来源:南通新江海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
 


关于进一步规范会计师事务所 资产评估

机构对外提供有无不良执业记录

证明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在更广泛领域、更多层次服务于社会经济,社会公信力不断提高。近几年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等部门、单位在选择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时,会更加注重中介机构的信誉,要求提供由行业协会出具的证明其无不良执业记录行为的证明,对此项工作,我协会一直给予支持。但由于没有统一的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包括资产评估机构,下同)在请求协会开具执业证明过程中存在沟通不畅、要求不清、委托他人等问题,因此,为了进一步规范执业证明的出具,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出具执业证明的简单流程

1.会计师事务所向协会提出出具执业证明的正式申请书,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申请书需要注明:

(1)会计师事务所全称、法人代表。

(2)会计师事务所成立日期:省财政厅批文成立日期

(3)委托单位(客户)名称。

(4)委托单位(客户)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

(5)提交部门单位名称。即:需要查验执业证明的部门单位,如委托单位(客户)自身需要执业证明的,则与(3)一致。

(6)业务项目名称。审计、评估、鉴定、专项等类别业务。

(7)用途。可选项为:入备选库、投标、承做业务、其他等。

(8)违规记录。如实填写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属下分支机构、执业人员近三年受到的处罚或惩戒、受到投诉举报落实情况以及是否存在其他不履行会员义务的行为。

(9)会计师事务所经办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即:来协会办理手续的人员。

为方便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申请,我们设计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明申请表》(见附件),出具证明时会计师事务所只提交该申请表(一份)即可,不需要提交其他材料。

2.会计师事务所派人持申请书到协会监管部,由监管部审核并签写“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印鉴领用登记表”(协会内部表格)。

3.会计师事务所人员持“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印鉴领用登记表”到协会办公室,由办公室经办人员打印正规格式的执业证明(一般为一式三份,也可根据需要适当增加份数)。

4.会计师事务所人员持“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印鉴领用登记表”、正规格式的执业证明提请协会领导签发。

5.会计师事务所人员持“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印鉴领用登记表”(已签发)、正规格式的执业证明到协会办公室加盖协会公章。

特别说明:在协会领导授权下,没有特殊情况的,上述3、4、5项可由协会办公室经办人员简化程序、代为办理。

二、基本要求

1.协会将遵循“规范操作、热情服务”的原则开具执业证明。

2.原则上只对机构出具执业证明,不对执业人员出具证明,对个人出具证明的要事先向秘书长直接报告经同意后出具。

3.原则上出具近三年执业证明,不得出具近一年或近两年的执业证明。

4.凡是近三年受到行政处罚、协会惩戒(包括训诫、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的,不得出具无不良执业记录证明,或者如实出具受到惩罚或惩戒的证明。

5.会计师事务所要求出具执业证明时,原则上应列明所内注册会计师、属下分支机构(不包括独立法人的子公司)受到处罚或惩戒的不良记录情况。

6.存在受到投诉举报正处于调查处理期、不履行会员应尽义务等情形的,暂缓出具执业证明。

7.在已经实行行业自律的市区执业没有到当地自律委员会进行防伪报备的,暂缓出具执业证明。

三、特别声明

协会根据掌握的情况信息,为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出具执业证明,不能免除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与义务。

本通知做出的规范要求,与以往出具执业证明有关工作相比,没有增加会计师事务所的额外负担,主要就有关事项为会员起到明示和指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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